全市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春节将至,肉制品消费进入旺季。为切实保障节日期间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重申并告诫如下:
一、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严禁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
二、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三、严把原辅料进货查验关
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畜禽肉类应当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生猪产品还应当查验并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采购、使用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兽药残留超标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原料肉。
四、加强设施设备与生产过程管控
配备与生产能力和工艺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用具需安全、无毒、易清洁。加强生产全过程风险管控,明确关键控制点并实施有效监控。投料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可追溯,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与实际投料、工艺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或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添加剂进行生产加工。
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所有直接接触肉制品及原料、食品包装材料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严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过期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肉制品的工作。
六、严把成品出厂质量
所有出厂肉制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企业应严格实施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根据产品执行标准对成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所有检验记录、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可追溯。同时,必须严格落实产品留样制度,并详细记录留样信息。凡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确保流入市场的每一批产品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坚持诚信守法经营
严禁生产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肉制品,特别是以其他畜禽肉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等行为。严禁虚假宣传、虚假标注。严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彻底排查并消除风险隐患,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铜川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网络编辑:张国清
信息审核: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