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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审判庭首份信用修复证明落地 信用修复机制实施细则正式见效

2026/04/07 1.3w 阅读 383 点赞

近日,新区审判庭执行庭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出了首份《信用修复证明》。这意味着,该庭在全市率先制定出台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正式从制度设计走向司法实践,开始发挥实际效果。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再因该案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限制。
  这份证明的发出,是新区审判庭持续推进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创新的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鼓励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今年年初,新区审判庭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七项“小切口”为民服务举措的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在全市率先建立了规范化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制定出台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这一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以制度化路径落实上级法院的为民服务举措,通过惩戒与激励并重、约束与修复并行的方式,既守住司法权威底线,又为诚信经营、确有困难的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长期以来,执行案件中一旦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或限制高消费措施,其参与市场活动的资格往往受到全面限制。这种做法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老赖”而言是必要震慑,但对于部分因客观原因暂时陷入困境且愿意积极配合执行的企业来说,则可能造成“雪上加霜”的效果,反而不利于债务的最终清偿。
  新区审判庭在制定实施细则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这一矛盾,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力求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给予被执行人重生机会之间找到平衡点。此次发出的首份信用修复证明,正是在该实施细则框架下,经依法严格审查、核查被执行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后作出的审慎决定。
  信用修复不是放松惩戒,而是精准区分不同情形下的执行策略。该实施细则明确了信用修复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及后续监管要求,确保修复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对于主动履行、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给予信用修复的出路;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则继续坚持高压惩戒措施。此次案件中,被执行人以进入破产程序为由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执行庭依法严格审查了其履行能力、破产进展及诚信态度等关键因素,在确保申请执行人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认定其符合信用修复条件,遂依法发出证明并同步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此次信用修复机制的落地及首份证明的发出,是新区审判庭坚持惩戒与激励并重、约束与修复并行的生动实践。它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有效打通了信用修复的“最后一公里”。对于涉案企业而言,这份证明意味着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领域的信用障碍被依法清除,可以“轻装上阵”重返市场,继续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新区审判庭将持续优化信用修复机制,以更精准、更温情的司法服务助力市场主体轻装上阵、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张欢欢)


网络编辑:赵勇
信息审核:王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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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部门动态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